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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者:     日期:2018/04/11 15:09:0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在各高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者)。

第五条 “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生的当年,既可以按博士生身份申请,也可以按硕士生身份申请,由研究生自行确定;从注册为博士生的次年开始,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以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但同一学年不能兼得其它各类专项奖学金。

第八条  以下研究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 在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在参评学年内,出现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者;

3. 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4. 在参评学年内,休学者、保留学籍者及转专业者;

5.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博士生学制为4年,硕士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截止时间为学制期满当年的630日);

6. 外国留学生及来自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

7. 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指标分配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指标的70%用于基本性分配,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招生规模同比例下达相应指标;国家奖学金指标的30%用于奖励性及激励性分配,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的研究生培养质量下达相应指标。

每年在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国家奖学金指标后,研究生院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校内指标分配方案,提交学校审定后下达给各学院(配置方案见附件1)。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和培养质量高的学院适当倾斜。各学院应充分考虑学科特点,统筹使用奖学金名额,合理投放不同类型研究生的获奖指标。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计财处、监察处等部门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负责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审定名额分配方案、审定评选结果、处理学生申诉等,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各学院评选工作。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第一副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教务员或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选、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重点突出对研究生创新、科研、学术等方面的考核,适当考虑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的权重。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公开,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认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研究生如经查实伪造个人信息,将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单位评选实施细则认真进行评选,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后备人选名单,并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研究生院。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1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个人申诉

第二十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发放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国家下达的奖学金专项资金,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暂时办法》(西交校研[2013]11号)予以废止。